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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落马
发帖者:
szjk888
| 发布日期:2008-10-29 12: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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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据了解,黄松有是10月15日被中央纪检部门带走接受调查的。 黄松有因此成为建国以来中国因涉嫌贪腐被调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黄松有的落马,给人们留下了三大疑问。 其一,年轻司法高官黄松有落马说明了什么? 现年51岁的黄松有,1997年3月起,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法委员会副书记。1999年6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任职,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他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才45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黄松有是如何走上这贪腐不归路的?在没有确切调查结果之前,我们不可能知道得很多。但有一点是贪腐分子的共性:为财色私利挺而走险,想必黄松有也会是这个结果。从黄松有的提拔情况看,从一名副厅级地方干部直升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只用了两年时间,而三年后就直升最高法院副院长,这个过程显然是超常提拔。这从某种程度上说,组织上对黄松有是高度信任的,是重用的。而当纪检利剑亮向黄松有时,我们会在党纪国法的正义之剑中看到公正廉明之威! 其二,著作颇丰的大法官落马说明了什么? 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的黄松有,无疑是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培养的第一批法律人才之一。 黄松有在很年轻时就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副院长,说明他在司法研究和实践上确实很有一套。果然,简单搜索一下,黄松有主编、著写的有关法律著作就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律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等等。而诸如《民事审判指导与参与》丛书,基本上就是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说,最高法院关于有关法律的解释和说明,黄松有是最权威的专家与最权威的官员“合二为一”的权威人士,也难怪他经常在中央主流媒体作相关司法问题的解释。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学者型”法官黄松有确实著述颇丰,但与其学识获好评并不相称的是,黄在司法界的口碑不甚好,业内人士曾多指其“性贪”、“伸手过长”。这给人们留下的疑问就更多了:这样一个精通法律的专家官员,为什么倒在法律的监控下?他所解释的法律、他所理解的法律条文对他自己起什么作用?这样一个“性贪”、“伸手过长”的贪官为什么得不到应有的监督? 其三,司法执行领域高官落马说明了什么? 据了解,黄松有是因广东杨贤才案而“出事”的。杨贤才何许人也?杨贤才曾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2001年至2007年间,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该庭后更名为执行局)。黄松有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期间曾与杨共过事,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后又分管民事执行工作,且与杨为潮汕老乡,关系密切。杨贤才“出事”据悉因涉及全国最大的烂尾楼之一的广州中诚广场执行拍卖案。该案涉及的债务纠纷错综复杂,引起大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指定,涉及中诚广场案件的执行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指定由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此案的执行一直争议不断,至今仍有相关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有法律界人士说,中诚广场在拍卖上确实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问题。中诚广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变卖的条件,但在2005年,中诚广场作为被执行财产,没有经过拍卖即直接变卖。 其间,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对中诚广场的变卖发生了关键性作用。而发出这个指令的很有可能就是黄松有(黄松有分管民事司法执行)! 这给我们很大的警示!以前我们曾更多地谈执行难,谈司法执行中司法与行政的不对等、谈体制改革中的问题对执行工作的冲击、谈现行法律很多内容不具可操作性对执行工作的障碍等等,而这次黄松有落马让我们看到了司法腐败对执行工作的严重侵害。这是个源头问题、十分严重的源头问题!在体育比赛中,我们对“黑哨”会怒不可遏,在司法执行中,“黑哨”则无疑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坚守住司法公正是人民、社会的最后期求,如果司法公正体系崩溃,那么整个社会的正义可能就会被邪恶所击败,我们还何谈法制社会?还何谈民主社会? 黄松有的问题,我们还等待着党纪国法的审查结果,但是,黄松有落马给我们留下的三大疑问却不能等我们花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去解决——因为,人民不容许我们对此坐视不管! 类